乐成勇、罗晓林因保管不善,将位于芦阳镇城南路86号A幢3-40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芦国用(2011)字第262号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乐成勇、罗晓林
2020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