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调解依据梳理汇总表
序号 | 调解类别 | 依 据 | 具体条款和内容 | 类型 | 具体实施部门 |
1 | 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纠纷调解 | 《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1989年发布) |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边界争议,由争议双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双方应当将各自的解决方案并附边界线地形图,报双方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 争议双方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受理的边界争议,由其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解;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解决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 规范性文件 | 市、县(区)民政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