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调解依据梳理汇总表
报送单位:澳门金沙城中心_欧洲杯足球网-【投注官网平台】公安局
序号 | 调解类别 | 依 据 | 具体条款和内容 | 类 型 | 具体实施部门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行政 法规 | 县公安局 | |
2 | 治安案件调 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第九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法律 | 县公安局 |
3 | 治安案件调 解 |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非法侵入住宅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调解处理。 (一)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 (二)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 部门 规章 | 县公安局 |
4 | 《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 | 第三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公安机关可以治安调解。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和单位之间,在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等活动中产生的纠纷。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 部门 规范性文件 | 县公安局 | |
5 | 交通事故赔偿纠纷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法律 |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对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并且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在记录事故情况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
| 行政法规 |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 |
7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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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级地方性法规 |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 |
8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
第八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
| 部门规章 |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 |
9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