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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在治疗过程中,必须要向患者履行说明义务吗? ——普法讲堂专刊(三十一)

发布单位:司法局 发布时间: 2020-11-02 17:36 浏览次数: 字体: [ ]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普法讲堂

为了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医务人员的说明义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要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当患者将采用价格较贵的特殊治疗时,医疗机构未告知患者其他替代性方案可供其根据自身经济状况、受伤情况自由选择的,即侵害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存在过错,导致患者的额外经济损失,医疗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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