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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造成受助人损害,救助人需承担民事 责任吗? ——普法讲堂专刊(三十三)

发布单位:司法局 发布时间: 2020-11-03 16:53 浏览次数: 字体: [ ]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普法讲堂

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紧急救助有四个要件:一是行为人自愿,即救助人无法律上或约定上的义务;二是须情势急迫;三是行为人采取救助措施系为防止损害扩大;四是行为人造成受助人而非第三人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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