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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子女的抚养费如何负担? ——普法讲堂专刊(三十七)

发布单位:司法局 发布时间: 2020-11-05 14:34 浏览次数: 字体: [ ]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普法讲堂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满18周岁时止。

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1) 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 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 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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