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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合同的利息应该如何约定? ——普法讲堂专刊(四十八)

发布单位:司法局 发布时间: 2020-11-10 15: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普法讲堂

2020年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澳门金沙城中心_欧洲杯足球网-【投注官网平台】: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借贷合同的利息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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