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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受到损害应该由谁承担责任? ——普法讲堂专刊(四十九)

发布单位:司法局 发布时间: 2020-11-10 15:01 浏览次数: 字体: [ ]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普法讲堂

本条的目的在于保护见义勇为者,鼓励见义勇为行为。本条适用的情形是受害人为了保护他人的民事权益不受非法侵害遭受损害,通常情况下,应当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但是,侵权人逃逸或者没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为了公平起见,由受益人给受害人适当的补偿。需注意的是,补偿不是赔偿,赔偿一般是填平原则,即损失多少赔偿多少,而补偿仅是其中的一部分。“给予适当的补偿”,是要根据受害人受损情况、受益人的受益情况等因素决定补偿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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