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二娃因母亲身患眼疾,又年逾九旬,住在乡下,行动不便,于是请求身为眼科医师的被告翠花从市区前往乡下为其母亲治病,因为双方是远房亲戚,翠花在同意后于次日就带上两名助理自行开车前往。结束后翠花返回市区时出于好意同意搭载二娃,在返回途中,与驾驶摩托车相向行驶的张三相撞,翠花为避免翻车撞向栏杆,此次事故导致张三死亡,原被告均不用程度的受伤。此事故经交警大队鉴定,被告翠花负主要责任。原告因伤花去医药费等各项费用3.3万元,遂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鉴定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精神抚慰金、伤残赔偿金合计3.8万元的70%。
【案情点评】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翠花是应原告请求前往原告二娃母亲家为其母亲检查眼睛,检查完后被告驾驶车辆返回时经被告同意,原告搭乘被告车辆返回,原告并未支付任何费用,是一种好意同乘。对于好意同乘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虽然同乘人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但由于运行人搭乘同乘人并未收取任何费用,是一种无偿行为,也是一种助人为乐的行为,为鼓励助人为乐的行为,不能要求运行人承担与一般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应承担较高的赔偿责任,同乘人应自担部分风险,而且对于好意同乘只补偿同乘人的直接物质损失,不包括间接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被告是应原告请求去为原告母亲检查眼病返回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而且是被告为避免造成同乘人更大的损害的情况下而致伤原告,因此被告应承担较低的补偿责任。
法院遂作出以下判决,被告翠花补偿原告二娃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的20%即0.66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