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二娃于2018年4月1日进入某房地产公司任职工作,2018年6月1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二娃在签约当天向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5000元于合同期届满时退还,合同期限2年,试用期3个月从4月1日起计算,转正后工资4500元;2018年8月15日小李办理离职手续,公司拒绝退还5000元保证金,双方发生劳动争议。
【案情点评】
1. 企业收取5000元履约保证金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2.签约期限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试用期约定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