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王大与王小、张一、张二系同村村民。2018年的一个晚上,王大酒后与张一因道路施工等问题引发争执,就挑衅张一要去“解决解决”。张一受到另一名村民王小的怂恿,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王大打了王小一个耳光,之后两人搬起长凳欲互殴。张二为了劝架抱住王大,在拉扯过程中,王大腰部受伤,张一左手受伤。
王大受伤后,到医院住院治疗19天,支付医疗费7168.7元。经鉴定机构评定,王大构成《人体损伤致残分级》十级残疾,并因治疗、鉴定支付住宿费1444元,交通费390元。此外,因本次纠纷王大被公安机关处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王大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王小、张一、张二赔偿其因人身损害所造成的各项损失101198.6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王大先是与被告张一争吵,后又打被告王小耳光,还拿起长凳欲打被告王小,在被告张二、张一对其进行阻止时,因原告王大反抗造成自己受伤。因此,原告王大对本次结果的发生有较大过错,其对自身的损失应承担80%的责任。
被告张一在矛盾纠纷发生时处事不冷静,与原告王大发生争吵,对其损失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被告王小未劝解反而帮腔怂恿,故意激怒原告王大,与其发生争执并造成冲突升级,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酌情判定被告王小、张一对原告的损失承担20%的责任。此外,被告张二系阻止原告王大与被告王小互殴,没有过错,对原告王大的损失无须承担责任。
经审理,确定原告王大的损失包括医疗费、住宿费、交通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97878.7元。判决被告王小、张一按上述责任比例赔偿原告王大损失共计19575.74元。驳回原告王大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情点评】
本案中,被告张二对于劝架并无法定义务,其行为是为了阻止互殴行为,保护的是互殴双方的人身权益,在其实施劝架行为中,也无证据证明其主观上存在过错。故被告张二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民法上的“见义勇为”,好心对互殴行为进行合理的劝阻,不仅不具有违法性,反而具有正当性,值得肯定和鼓励,故法院认定被告张二对阻止原告王大过程中造成的损失无须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