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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人可以用停电、停水等方式催交物业费吗? ——普法讲堂专刊(五十四)

发布单位:司法局 发布时间: 2020-11-18 17:31 浏览次数: 字体: [ ]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普法讲堂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方式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如果业主逾期未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采用催告的形式请求业主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催告后,业主仍拒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律途径维护己方的合法权益,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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