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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行为属于性骚扰? ——普法讲堂专刊(五十五)

发布单位:司法局 发布时间: 2020-11-18 17:32 浏览次数: 字体: [ ]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零一十条: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普法讲堂

第一,本条明确规定了性骚扰行为的构成要件。首先,必须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了与性有关的骚扰行为,如向他人发送具有性内容或性暗示的文字、语音或视频资料;其次,性骚扰行为必须指向特定的人,本条保护主体不限于女性,男女都是本条保护的对象;最后,必须违背了受害人的意愿,受害人迫于压力而自愿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是违背其意愿的行为。

第二,本条还明确规定性骚扰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可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性骚扰侵害的是他人对其身体自由支配的权利,实施性骚扰行为对他人的身心健康造成损害的,属于侵害人格权的侵权行为,行为人应承担侵权责任。另外,如果频繁的性骚扰让受害者身心健康受到严重侵害,被侵权人还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三,本条明确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反性骚扰的义务。解决性骚扰问题需要各方通力合作,通过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多途径的防止性骚扰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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