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某某矿冶有限责任公司在检修作业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发生后,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施某某未及时(未在事故发生后两小时内)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普法讲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处理】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施某某罚款人民币37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