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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化“住改商”规则,还业主生活安宁 ——普法讲堂专刊(五十六)

发布单位:司法局 发布时间: 2020-11-26 09:04 浏览次数: 字体: [ ]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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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在同一小区的业主,其相互之间形成紧密的共同体关系,共同体关系的舒适、安宁、便捷等决定着每个业主的生活质量。在实践中常出现部分业主将其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即“住改商”,影响了相关业主的生活安宁。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应当经由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但是利害关系业主的同意究竟是全部同意还是多数同意,存在争议。司法实践中有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以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进行抗辩,《最高人民法院澳门金沙城中心_欧洲杯足球网-【投注官网平台】: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曾对此进行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司法解释的规定法律化,明确指出,“住改商”应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在化解司法实践相关争议的同时,也保障了业主的生活安宁。当然,由于改变住宅为经营性用房的用途不同,影响的范围和程度不同,利害关系业主的范围并不能一概而论,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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