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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捐献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普法讲堂专刊(五十六)

发布单位:司法局 发布时间: 2020-11-30 09:33 浏览次数: 字体: [ ]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普法讲堂

针对当下组织或个人强迫、欺骗、利诱人体器官捐献现象,该条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意捐献器官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或者遗嘱形式。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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