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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破维修资金“沉睡”状态,维修资金惠及业主 ——普法讲堂专刊(五十八)

发布单位:司法局 发布时间: 2020-11-30 10:04 浏览次数: 字体: [ ]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普法讲堂

公共维修资金启动难、使用难、监督难一直是困扰业主的老大难问题,影响着业主权利的行使。民法典以维护业主权益为遵循,打出“组合拳”,直面并解决现实问题。首先,针对维修资金的启用,在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拆分为两项,将筹集和使用分离,并降低了使用维修资金的决议门槛,打破了维修资金的“沉睡”状态。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在以前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了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也能够利用维修资金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以示维修资金可用之处的广泛性。再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还明确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增加了“定期”二字,对物业服务企业等主体施加明确的义务,防止维修资金的滥用,保障业主的知情权与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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