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坚持村级河长制工作与人民代表监督结合,建立“民间河长”工作机制。按照属地原则,每个乡镇(街道)设置二名至三名“民间河长”,原则上由所在乡镇(街道)人民代表担任,履行河流巡查员、宣传员、参谋员、联络员、监督员、示范员等职责,营造人大监督和全民参与的工作氛围,不断改善河道水环境质量。
二是坚持村级河长制工作与公安机关融入执法结合,建立“一河一警长”工作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在每个乡镇(街道)设置一名河道警长,充分发挥公安职能优势,集中力量助力治水,严厉打击涉河涉水违法犯罪行为,深入推进全县水环境治理的基础工作,保护河道良好生态环境。
三是坚持村级河长制工作与“两委”班子和干部绩效考核结合。制定《澳门金沙城中心_欧洲杯足球网-【投注官网平台】村(社区)“两委”班子和干部绩效考核办法》,将村级河长制目标任务落实情况纳入重点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与奖惩挂钩,进一步激励村(社区)干部在实现县委“三个三”发展定位中担当作为、干事创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