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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的特征是什么? ——普法讲堂专刊(六十)

发布单位:司法局 发布时间: 2020-12-01 17:29 浏览次数: 字体: [ ]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普法讲堂

居住权,是指自然人依照合同的约定,对他人所有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居住权的特征是:(1)居住权的基本属性是他物权,具有用益性;(2)居住权是为特定自然人基于生活用房而设立的物权,具有人身性;(3)居住权是一种长期存在的物权,具有独立性;(4)居住权的设定是一种恩惠行为,具有不可转让性。

居住权作为用益物权具有特殊性,即居住权人对于权利的客体即住宅只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不享有收益的权利,不能以此进行出租等盈利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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