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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转移财产情形下的债权人撤销权 ——普法讲堂专刊(六十六)

发布单位:司法局 发布时间: 2020-12-09 17:58 浏览次数: 字体: [ ]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普法讲堂

债务人有偿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原本与债权人的利益无关,但是债务人为逃避债务,恶意低价处分财产,就危及了债权人的债权。如果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低价处分财产行为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债务人与受让人的低价处分行为。

债权人对债务人低价处分财产行为行使撤销权的要件是: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债权债务关系;2.债务人实施了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处分财产的积极行为;3.债务人的行为须有害于债权人;4.债务人有逃避债务的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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