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在合伙中合伙人可以单独做决定吗? ——普法讲堂专刊(七十一)

发布单位:司法局 发布时间: 2020-12-29 14:47 浏览次数: 字体: [ ]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条: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是有权监督执行情况。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后,其他合伙人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普法讲堂

合伙财产属全体合伙人共有,各个合伙人对于合伙事务,均有决定权、执行权和监督权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是有权监督执行情况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后,其他合伙人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使用帮助 | 网站地图 | 旧版
主办:澳门金沙城中心_欧洲杯足球网-【投注官网平台】 承办:澳门金沙城中心_欧洲杯足球网-【投注官网平台】办公室 联系我们:0835-6526078
备案号:蜀ICP备12028360号-1 川公网安备 51182602000001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511826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