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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跳单”行为应当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普法讲堂专刊(七十二)

发布单位:司法局 发布时间: 2020-12-29 15:23 浏览次数: 字体: [ ]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普法讲堂

在民法典之前,对于“跳单”行为,法院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双方合同约定并结合诚实信用原则对“跳单”行为进行处罚。民法典颁布后,对于“跳单”行为有了更明确的规定,如果在中介合同中没有另外约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并利用其提供的机会、资源或服务后绕开中介人达成交易的,也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服务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介合同专章,不仅保障了中介人的权益,对于违背契约精神的行为也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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