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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有权解聘物业吗? ——普法讲堂专刊(七十四)

发布单位:司法局 发布时间: 2020-12-29 15:42 浏览次数: 字体: [ ]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

普法讲堂

业主行使解聘权,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是全体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2/3 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2/3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按照这样的程序作出解聘决定后,行使解聘权的方法是,通过解除物业服务合同,解聘物业服务人。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应当提前 60 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如果物业管理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应当依照其约定,不适用60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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