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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帮他人管理事务,可向其请求补偿吗? ——普法讲堂专刊(七十八)

发布单位:司法局 发布时间: 2020-12-29 15:54 浏览次数: 字体: [ ]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没有法律规定或者约定义务,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而进行的管理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普法讲堂

所谓的无因管理即没有法律规定的义务或者约定的义务而管理他人的事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称之为管理人,他人称之为受益人 。无因,即无法律或者约定之因,管理即客观上行使了管理的行为。无因管理注意两个问题,第一无因管理的事务仅限于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损的事务。第二管理人管理意思表示判断,以及受益人的真实意思判断,以及管理效果相关 的法律问题。管理人因为管理他人事务受到损失或者支出的必要费用可以向受益人主张偿还,受益人应该偿还管理支出的必要费用或者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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