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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物品放入保管柜中能认定为保管吗? ——普法讲堂专刊(八十)

发布单位:司法局 发布时间: 2020-12-29 16:01 浏览次数: 字体: [ ]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旅客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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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列举了购物、就餐、住宿中保管合同的情况例如:将行李交付给饭店寄存,洗浴中心将衣物放在保管箱内、将汽车停放在停车场等,都视为保管,构成保管合同关系,保管人和寄存人产生保管合同的权利义务。 当事人如果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例如:将贵重物品交付宾馆未作声明,通常认为超出保管范围,不承担保管物遗失的责任。明确了纠纷的性质、适用的法律以及解决纠纷的基本规则 例如:在将汽车停放指定的停车场后遭受损坏的,适用保管合同的规定,可以依照有偿保管和无偿保管的不同,分别适用相关规则,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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