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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受到损害,责任如何划分? ——普法讲堂专刊(八十九)

发布单位:司法局 发布时间: 2020-12-29 16:32 浏览次数: 字体: [ ]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普法讲堂

医疗机构的医疗活动实际上是医务人员实施的诊疗行为。诊疗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借助其医学知识、专业技术、仪器设备及药物等手段,为患者提供的紧急救治、检查、诊断、治疗、护理、保健、医疗美容以及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等维护患者生命健康所必需的活动的总和。一般来说,以下四种情形可以认定为非医疗行为:一是医院设施有瑕疵导致患者摔伤或在医院自残、自杀。二是医院管理有瑕疵导致损害,如抱错婴儿、医院地面有水造成患者损害。三是医生故意伤害患者,如拿患者做试验、医务人员对患者实施积极安乐死行为。四是非法行医致人伤害。对于非医疗行为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民法典澳门金沙城中心_欧洲杯足球网-【投注官网平台】:人身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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