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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构筑物造成他人损害,责任如何划分? ——普法讲堂专刊(九十)

发布单位:司法局 发布时间: 2020-12-29 16:34 浏览次数: 字体: [ ]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普法讲堂

民法典作出的新规定,举证责任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证明的内容是建筑物等没有质量缺陷,证明成立的后果是免除责任,同时将其改为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使建筑物等管理缺陷损害责任的主体明确。因此,该法条的出台不仅是对侵权责任法的补充,同时也是对主体的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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