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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到底应当排除哪几种情形? ——普法讲堂专刊(九十四)

发布单位:司法局 发布时间: 2020-12-30 08:49 浏览次数: 字体: [ ]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普法讲堂

对于不当得利,首先我们得先知道其构成要件,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一)一方受有财产利益; (二)他方受有损失; (三)受有损失与取得利益之间须有因果关系;(四)须无合法根据。 在了解了其构成要件后再来看其不构成不当得利的情形,作为不当得利人,我们应当将不当得利物返还给原物所有人,即使没有法律的强烈要求,我们也应当用道德来高要求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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