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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授精生下的孩子是否为婚生子女?

发布单位:司法局 发布时间: 2021-05-12 09:25 浏览次数: 字体: [ ]

【基本案情】

郭某与李某有一套位于某住宅小区的房屋,是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郭某因无生育能力,签字同意医院为其妻子即李某施行人工授精手术,郭某因病死亡后,其儿子郭某某出生。

郭某生前留下遗嘱,声明他不要这个人工授精生下的孩子,并将房屋赠予父母。

郭某某是否为郭某和李某的婚生子女?郭某留有遗嘱的情况下,对房屋应如何析产继承?

【案情点评】

1.郭某某应视为郭某和李某的婚生子女。

《最高人民法院澳门金沙城中心_欧洲杯足球网-【投注官网平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因此,郭某在遗嘱中否认其与李某所怀胎儿的亲子关系,是无效民事行为,应当认定郭某某是郭某和李某的婚生子女。

2、在扣除应当归李某所有的财产和应当为胎儿保留的继承份额之后,郭某遗产的剩余部分才可以按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被继承人郭某死亡后,继承开始。鉴于郭某留有遗嘱,本案应当按照遗嘱继承办理。

但是房屋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郭某在遗嘱中,将全部房产处分归其父母,侵害了李某的房产权,遗嘱的这部分应属无效。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的有关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郭某在立遗嘱时,明知其妻子腹中的胎儿而没有在遗嘱中为胎儿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该部分遗嘱内容无效。因此,在分割遗产时,应当为该胎儿保留继承份额。

综上,在扣除应当归李某所有的财产和应当为胎儿保留的继承份额之后,郭某遗产的剩余部分才可以按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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