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洪玉因保管不善,将位于思延乡铜头村铜头场组(芦林证字(2009)第07340049号)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林权证书作废。
本人承诺:本人声明的内容以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如有虚假,由本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声明人:费洪玉
2021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