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孙某是一家药店的店主,某年9月,他的药店来了一名70岁的老太,在买药过程中,老太突然倒地,没有了呼吸和心跳。孙某赶紧拨打了120,并开始为老人做心肺复苏。
按压了大概10分钟后,老人恢复了意识,身体也有了动作反应。随后,救护车赶到将老人送医,经过检查,老人双侧12根肋骨骨折、低钾血症、右肺挫伤,共住院18天。医疗费6010.64元,新
不久后,孙某接到了法院的一纸诉状,老太将孙先生告上法院,表示需要由孙先生赔偿自己住院费近万元,同时待伤残等级评定后,另需赔偿伤残赔偿金。
孙某需要为此承担民事责任吗?
【案情点评】孙某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孙某为老太做心脏复苏,是出于道德层面的无偿救治,虽然造成了老太受伤,但若无孙某对老太的施救,可能会出现更严重的后果,生命高于一切,相较于肋骨骨折,抢救生命应放到第一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施救者的法律保护,解除了施救者的后顾之忧,让澳门金沙城中心_欧洲杯足球网-【投注官网平台】:人敢于在他人处于危难之时伸出援助之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