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河湖长制县级考核工作,有效发挥考核的激励和约束作用,充分调动各乡镇(街道)、县级各部门推进河湖长制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根据《四川省河湖长制条例》《四川省河湖长制工作省级考核办法》《雅安市河湖长制工作市级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
第二条 河湖长制县级考核工作坚持以习近平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乡镇(街道)和县级河湖长制有关责任单位的考核。对各乡镇(街道)的考核包括乡镇级总河长、设县级河湖长河湖对应的乡镇级河湖长、乡镇(街道)河长制办公室的考核。
第四条 河湖长制县级考核工作应当坚持科学合理、系统综合、目标导向、体现差异、客观公正、奖惩并举的原则。
第五条 河湖长制县级考核工作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进行,由县总河长负总责,县级河湖长按照职责分工牵头负责,县总河长办公室统筹协调,县河长制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县总河长办公室成员单位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河湖长制县级考核内容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澳门金沙城中心_欧洲杯足球网-【投注官网平台】:河湖长制工作的决策部署及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工作安排,结合工作实际,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设置。
第七条对各乡镇(街道)和县级河湖长制有关责任单位的考核内容包括水资源保护、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履职尽责6个方面,各方面权重根据当年河湖长制重点工作进行确定。
(一)水资源保护。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坚持节水优先,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保障水电站(水库)生态流量。
(二)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严格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管控,对侵占水域岸线突出问题开展清理整治,恢复水域岸线生态功能。
(三)水污染防治。统筹水上、岸上污染治理,防治城镇生活污染、农业和农村水污染、工业水污染、港口码头污染。
(四)水环境治理。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加强河湖水环境综合整治,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综合整治农村水环境,深入推进小水电清理整改。
(五)水生态修复。推进河湖生态修复和保护,开展河湖健康评价,恢复河湖生态功能,强化水生态系统治理,加强水土流失预防预警和综合整治。
(六)履职尽责。推动各级河湖长履职尽责,切实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推动各级河湖长制责任单位落实责任,加强执法监管,保障河湖长制各项工作落地见效。
第八条 对县级河湖长制有关责任单位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落实河湖长制工作任务、协助县级河湖长开展巡河工作、协助县级河湖长对乡镇级河湖长开展考核、编制修订一河(湖)一策管理保护方案及河湖长制年度工作清单、协调和督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问题、积极开展宣传等情况。
第九条 河湖长制县级考核设置加扣分项。加分项包括评比表彰、工作创新、试点示范、中央和省部级领导及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等方面情况。扣分项包括受到通报批评、督办整改、约谈以及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重大负面舆情、中央和省部级领导及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否定性批示等方面情况。加分和扣分均累计不超过10分。同一事项以最高层级或者最高分值为准,不重复加扣分。
加扣分工作由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加扣分标准每年根据河湖长制工作实际另行
第十条 河湖长制县级考核工作应当注重工作实绩、避免过度留痕,不得简单将有没有开会发文、台账清单、成立机构、报送材料等作为工作是否落实的标准,不得简单以留痕多少评判工作好坏。
第三章 考评目标
第十一条 河湖长制年度考评目标由县河长制办公室根据河湖长制年度工作要点和有关工作要求,结合工作实际,会同县总河长办公室成员单位(以下称考评部门)提出,分值100分。年度考评目标下达工作原则上在每年上半年完成。
第十二条 河湖长制年度考评目标包括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
定量指标以下达的指标值为基准值,对达到或超过基准值的指标计满分,对低于基准值的按完成情况计分。
定性指标由考评部门核实被考核对象考评指标完成情况,并根据完成情况进行计分。其中,对保质保量完成指标的计满分;对完成指标质量不高的扣20%;对未完成指标且造成轻微影响的扣50%;对未完成指标且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不得分。
第十三条 河湖长制年度考评目标下达后,除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县政府有明确要求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重大影响外,原则上不作调整。
第四章 考评实施
第十四条 河湖长制年度目标考评采取日常监测与年终考评相结合的方式。县河长制办公室会同考评部门对被考核对象年度考评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动态监测,监测情况作为年终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河湖长制年终考评由县河长制办公室组织实施。一般包括以下程序:
(一)自评。被考核对象按照要求完成自评工作及时向县河长制办公室提交自评资料。
(二)初评。考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指标设置、考评要求并根据相关资料,对被考核对象年度考评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初评,将初评结果提交县河长制办公室。
(三)核查。县河长制办公室采取随机抽查、现场察访、重点检查等方式,组织对被考核对象年度考评目标完成情况开展核查。
(四)汇总。县河长制办公室根据自评、初评结果,结合核查情况,对被考核对象年度考评得分进行汇总核算,形成考核结果。
(五)审核。县河长制办公室将考核结果报县总河长办公室主任初审后,报县级河长审核。
(六)审定。考核结果审核通过后,由县总河长办公室报县总河长审定。
第十六条根据河湖长制县级考核得分情况,将考核结果分为一等、二等、三等3个等次。
各乡镇(街道)考核结果根据年度考评得分排序,原则上按照一等3个、二等4个、三等1个的名额确定等次。
县级河湖长制有关责任单位考核结果根据年度考评得分,对90分以上、75分至90分(不含90分)、75分以下(不含75分)的分别确定为一等、二等、三等。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各乡镇(街道)及县级河湖长制有关责任单位年度考核结果以县总河长办公室名义进行通报,抄送县级有关部门。考核结果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作为对被考核对象开展目标绩效考核的重要参考。
第十八条各乡镇(街道)和县级河湖长制有关责任单位应当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及反馈问题情况,认真总结分析,
第十九条 对在河湖长制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激励。对在河湖长制工作中履职尽责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依规依纪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追责问责。
第六章 纪律要求
第二十条 考评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通过日常调度、动态监测、调研
第二十一条 考评部门应当严格落实整治
第二十二条被考核对象应当认真开展自评工作,如实提供考评资料,正确对待考评结果,维护考评的严肃性、权威性。
第二十三条 考评部门和参与考评人员应当带头严肃考评纪律,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各乡镇(街道)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完善本乡镇(街道)河湖长制工作考核机制。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