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为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普法讲堂
本条规定了具有三种身份或职能的民事主体可以送养未成年人,明确了送养人主体的范围和所对应的被收养人,有利于规范收养关系的建立,保护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