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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仙关镇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发布单位:飞仙关镇 发布时间: 2025-07-07 17:29 浏览次数: 字体: [ ]

序号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涉及条文内容

1

对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工作开展监督检查,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履行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义务

《四川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

第三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省电信管理机构对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工作开展监督检查,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履行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义务。

2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三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十一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3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

《国务院澳门金沙城中心_欧洲杯足球网-【投注官网平台】: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体系建设,落实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调整优化交警警力布局,加强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控。发挥农村派出所、农机监理站以及驾驶人协会、村委会的作用,建立专兼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队伍,扩大农村道路交通管理覆盖面。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对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支持保障,积极推广应用农机安全技术,加强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管理。

4

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十五条第一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5

安全生产检查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必要的人员具体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根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一)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执行和督促落实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作出的安全生产决定;(三)对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设施安全隐患组织排查,提出整治意见,并协助落实;(六)对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隐患及时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七)协助上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置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

6

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7

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的信息统计与报告、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协助执法、宣传教育等工作,协助食品监督等部门做好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与各行政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密切协作,形成分区划片、包干负责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网。

2.按照食品安全属地管理原则,设立食品安全协管员或者信息员,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加强日常巡查,指导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履行食品安全责任,及时制止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报告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并协助处理。

8

对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六条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优先安排除险加固所需资金。对可能出现垮坝的水库,事先制定应急抢险和居民临时撤离方案。加强对尾矿坝的监督管理,采取措施,避免因洪水导致垮坝。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管辖的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9

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农村扶贫开发,对扶贫开发项目的监督管理

《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

第十三条第四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农村扶贫开发的组织实施,提出项目建议,对扶贫开发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10

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五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11

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的监督管理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第五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的监督管理;指定村镇建设管理人员、乡村规划师或者建筑专业技术人员,对村民建房进行指导、监督。

12

建立乡(镇)、村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制度和巡查制度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第六条第一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制度和巡查制度。

13

指定人员负责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六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人员负责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14

对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活动的监督检查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

第七条 下列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披露环境信息:(一)重点排污单位;(二)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三)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上市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四)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以下简称发债企业);(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披露环境信息的企业。

第二十四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受理社会公众举报,依法查处企业未按规定披露环境信息的行为。鼓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运用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开展监督检查。

15

森林防火检查

《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检查活动。

16

对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17

监督检查其他有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做好本行业和本单位防汛工作的情况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的组成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防汛任务。其他有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负责做好本行业和本单位的防汛工作,并接受当地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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