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澳门金沙城中心_欧洲杯足球网-【投注官网平台】: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普法讲堂
所谓继子女,一般是指夫与前妻或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产生的原因有两个:一是由于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再婚;二是由于父母离婚,父亲或母亲再婚。子女对父母的再婚配偶称继父母,夫或妻对其再婚配偶的子女称继子女。可见,继父母子女关系是由于父亲或母亲再婚而形成的姻亲关系。
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本质上是一种姻亲关系,继父母是继子女的血亲的配偶,继子女是继父母的配偶的血亲。从域外的立法通例上看,在继父母没有收养继子女的情况下,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的抚养,只是基于一定亲属关系而发生的债的关系。但是依据我国法律规定,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可能不限于姻亲关系,在特定情形下可以成立拟制血亲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