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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金沙城中心_欧洲杯足球网-【投注官网平台】澳门金沙城中心_欧洲杯足球网-【投注官网平台】:印发《澳门金沙城中心_欧洲杯足球网-【投注官网平台】县城规划区外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澳门金沙城中心_欧洲杯足球网-【投注官网平台】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4-07-08 09:28 浏览次数: 字体: [ ]

各乡镇(街道)、县级各部门:

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将《澳门金沙城中心_欧洲杯足球网-【投注官网平台】县城规划区外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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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26日         


澳门金沙城中心_欧洲杯足球网-【投注官网平台】县城规划区外集体土地和房屋

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依法做好澳门金沙城中心_欧洲杯足球网-【投注官网平台】县城规划区外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川人社发〔2018〕4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澳门金沙城中心_欧洲杯足球网-【投注官网平台】: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如有调整,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复的最新标准执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澳门金沙城中心_欧洲杯足球网-【投注官网平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澳门金沙城中心_欧洲杯足球网-【投注官网平台】县城规划区范围外集体土地上,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实施的国家、省、市重点建设工程、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征收集体土地和房屋等的,适用本办法。

澳门金沙城中心_欧洲杯足球网-【投注官网平台】县城规划区范围:思延镇草坪村,周村村三角组;芦阳街道以新、旧县城为中心,南至黎明新村新建区域,东至先锋社区山后头组山腰截洪沟,北至芦邛路石刀背沟、旅游环线红岩子棚洞、经开区西区主干道与老芦双路河湾组连接线,西经芦溪沟口至老苗溪场部的区域。本办法适用范围即位于澳门金沙城中心_欧洲杯足球网-【投注官网平台】行政界线内且在上述区域以外的辖区。

第三条  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主体为澳门金沙城中心_欧洲杯足球网-【投注官网平台】,由澳门金沙城中心_欧洲杯足球网-【投注官网平台】确定具体的实施主体;本办法所称被征收人指征收范围内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及具有房屋合法权属的产权人。

 

第二章  土地征收程序

第四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施征收的,县人民政府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征收土地预公告内容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

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采用多种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建;对违反规定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土地现状调查内容应当包括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应当由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确认。

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明确风险等级,提出化解风险的具体措施。评估结果是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综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林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方案内容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内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公告应当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期限,异议反馈的渠道、期限等事项。

第七条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相关信息按照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结果确定。

超过二分之一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修改后,县人民政府按照原途径予以公告,时间不少于十日。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第八条  完成征收土地预公告、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与听证、征地补偿登记与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征地前期工作后,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提出土地征收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征地补偿安置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征收人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第九条  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省政府同意,由县政府公布实施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第十条  征收土地上的青苗、地上附着物及附属物补偿标准按照省政府审批公布的补偿标准执行。文件未能覆盖的,参照同类项目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不予补偿:

(一)征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构)筑物;室内、屋顶种植的果树、花草、林(竹)木等。

(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用地(含占地)上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违法建筑物。

(三)已异址重建新住房,应拆除的旧房还未拆除的;原宅基地应复耕而未复耕的。

(四)征地以后按规划需要恢复或者重建的道路、堤坝、沟渠等公用构筑物。

(五)在政府已征收土地上搭建、修建的各种建(构)筑物和附属物。

(六)其他经认定不予补偿的。

第十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和养老保障。镇(街道)、村(社区)、组(社、居民小组)应按规定规范管理和使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并进行公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私分、平调、截留、侵占和挪用。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按照《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川人社发〔2018〕46号)和澳门金沙城中心_欧洲杯足球网-【投注官网平台】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执行。

 

第四章  房屋认定和征收补偿补助奖励

第十四条  征收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已作产权登记的以登记面积为准;未产权登记并具有审批手续的,建筑面积以实测面积为准。认为登记与实际不符的,被征收人可向征收部门提出申请实际测绘,最终以实测面积为准。

征收出租的房屋,一般只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安置。承租人主张权利的,由承租人提供依据和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房屋结构类型的划分

房屋按结构类型分为:钢结构,钢混结构,砖混(现浇)结构,砖混(预制)结构,砖木结构,土木、木结构,其他结构(含杂房、偏房、板房等)以及彩钢房(棚)等八大类。

第十六条  房屋补偿面积的认定

(一)合法房屋补偿面积以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计量单位

以平方米计算。违法房屋不予补偿认定。

(二)房屋实际测绘面积的认定是指房屋勒脚线以上外墙的

边缘所围的面积。

(三)楼层面积计算:楼板、四壁完整者,楼层层高(以该层前后外墙高度平均值)2.2米以上(含2.2米)的,按该楼层的整层面积计算;楼层层高2.2米—1.8米(含1.8米)的,按该楼层面积的0.8倍折算;1.8米—1.2米(含1.2米)的,按该楼层面积的0.5倍折算;1.2米以下的不予登记。楼层超高面积计算:楼层超过4米的,以实际层高除以4再乘以该层实测底面积认定为补偿安置面积。

(四)阳台面积:阳台外围面积的一半计入该房屋建筑面积。

(五)室外走廊面积计算:没有柱子的计一半面积;有柱子的计入该房屋建筑面积。

(六)屋内的天井,无柱的屋檐,雨篷、临时篷(盖),遮盖体等均不计算房屋建筑面积。

第十七条  主住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用途的认定。

(一)原则上以房屋产权人为被征收户主,不得以其他家庭成员名义另立户头。符合分户条件的,可以分户(具体分户办法以项目征地搬迁安置方案为准)。

(二)主住房屋面积的认定以测绘机构调查和工作组认定公示无异议的结果为准。有争议的主住房屋的认定由房屋争议复核小组认定公示无异议的结果为准。

(三)主住房屋指同时满足产权登记清晰或公示无异议,房屋结构完整,主要用于人居的房屋(具体认定标准另行制定)。无产权登记房屋原则上不予认定主住房屋;主要用于养殖或种植的房屋不予认定为主住房屋;偏房、彩钢房、杂棚房等不予认定为主住房屋。

第十八条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发布前已开展商业经营的,可以享受营业性用房补偿政策。有营业执照等证件,且证址一致、正常经营的,按照2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有营业执照等证件且在有效期内,但实际未经营的,按照12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

第十九条  征收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房屋,只作货币补偿。

第二十条  水电气视讯移装补助。对被征收人搬迁房屋内实际安装的水表、电表、气表、电视、电话等给予移装补助,补助标准按400元/项执行。安置新房的移装采取凭《征收证明》恢复的办法操作。

第二十一条  搬迁(搬家)补助。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应当主动及时搬家腾房,被征房屋腾空后给予被征收人搬迁(搬家)补助,以征收主住房屋面积为基数,100㎡以下按3000元/户,100㎡以上(含100㎡)按4000元/户一次性补助。

对临大街大路(双车道)商铺租赁大户(经营面积超50㎡)可一次性给予租赁户搬迁补助费10000元/户。

第二十二条  主住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过渡期限

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过渡期限为12个月;选择政府划宅基地安置的,以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之月起,至征收人划定宅基地后再顺延10个月的建房装修期。

(二)主住房屋临时过渡安置补助

主住房屋临时过渡安置补助以每月6元/㎡标准乘以认定主住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对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临时安置过渡用房的,被征收人过渡期限内不再领取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到期,被征收人应当及时将过渡用房腾空退还房屋征收部门。

第二十三条  积极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搬迁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完成搬家并交付被征收房屋的,可给予被征收人每户2万元的积极搬迁奖励;超过规定时间的,奖励每天按2万元的10%(2000元)递减,直至不予奖励。

 

 安置政策

  搬迁安置方式可以采取政府划宅基地统规自建安置(散户安置)、政府划宅基地统规联建安置(集中安置)、货币补偿安置三种(具体根据被征地范围实际情况确定安置方式),搬迁户以户为单位只能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不再享受宅基地相关政策

(一)政府划宅基地统规自建安置(散户安置)

政府划宅基地统规自建安置是指政府统一规划宅基地或农户自行选定宅基地并经政府审批同意后,自行修建房屋的安置方式。

1.按照《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规定进行选址、审批。

2.住房用地面积每人不超过50㎡,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总面积每人不超过70㎡。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

3.安置土地面积大于原征收土地面积的,由被征农户按区片综合地价补差给政府,安置土地面积小于原征收土地面积的,由政府按区片综合地价补差给被征农户或集体经济组织。

4.征收人给予被征收人装修补助费。以认定的主住房面积为基数,按500元/标准执行,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房屋装修补助。原征收主住房屋装修不予补偿。

(二)政府划宅基地统规联建安置(集中安置)

政府划宅基地统规联建安置是指由政府统一规划宅基地,被征收农户联合聘请有资质的施工方修建房屋的安置方式。

1.按照《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规定进行选址、审批。

2.安排宅基地面积标准为人均30㎡,总面积不超过150㎡。

3.安置土地面积大于原征收土地面积的,由被征农户按区片综合地价补差给政府,安置土地面积小于原征收土地面积的,由政府按区片综合地价补差给被征农户。

4.征收人给予被征收人装修补助费。以认定的主住房面积为基数,按500元/标准执行,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房屋装修补助。原征收主住房屋装修不予补偿。

(三)货币补偿安置

货币补偿安置是指按项目征地和房屋征收相关补偿补助奖励政策和有关规定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一次性结算后由被征收人自主安置的安置方式。

第二十五条  搬迁企业生产办公用房、生产用房及设备设施等资产实行评估,并按评估价格进行货币补偿,同时对正常生产的企业按评估价的3%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或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给予评估确定标准。

 

 法律责任

第二十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的,从其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  对提供虚假证明资料骗取补偿安置的,收回骗取的各种补偿、补助及过渡、奖励等费用,并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对干扰、阻碍征地搬迁安置工作并造成损失及负面影响的违(非)法行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  对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和其他相关费用以及骗取征地搬迁补偿与安置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查处。

三十  征地搬迁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征地搬迁工作中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规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七章  附则

三十一  办法自2024年8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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