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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可以在我国收养子女吗?——普法讲堂专刊(一百四十三)

发布单位:司法局 发布时间: 2021-12-20 15:07 浏览次数: 字体: [ ]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九条:外国人依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其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并与送养人签订书面协议,亲自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前款规定的证明材料应当经收养人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普法讲堂

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属于涉外收养、跨国收养的范畴。涉外收养是指包含涉外因素的收养,通常理解为收养人和被收养人至少有一方为外国人。我国涉外收养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到1978年,受国际关系和国际形势制约,我国涉外收养的儿童数量很少。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涉外收养数量有所增加。这一时期作为传统被收养儿童主要供给国的韩国改变了对涉外收养的态度和政策,开始限制涉外收养,而欧洲国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变化,人口出生率降低,人口结构的变化产生了大量收养的需求。1988年,我国政府放宽了涉外收养的政策,规定华裔、与中国有密切联系的外国人或长期定居在我国的外国人可以收养我国儿童。1992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进一步放开限制,规定外国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在我国收养儿童。这一期间我国涉外收养数量逐年大幅增加。2005年4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澳门金沙城中心_欧洲杯足球网-【投注官网平台】:批准〈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的决定》,我国正式成为该公约的缔约国。当年我国涉外收养的数量达到顶峰,有1.3万余名儿童被国外家庭收养,占收养比例的25.49%。近年来,我国遵循“儿童利益最大化”“国内收养优先”等基本原则开展收养工作,目前国内收养量占收养总数的近九成,涉外收养量近年呈下降趋势。

涉外收养中存在着收养条件审核难、收养后监督回访难等问题,在儿童福利机构进行的涉外儿童送养中,曾经出现为获取外国养父母交纳的赞助费,违法将儿童送养的情况。为确保被收养人及其生父母的合法权益,规范涉外收养行为,收养法对涉外收养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和程序,相关规定也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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