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免于、减轻、 从轻、从重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解读
雅安市市场监管领域减轻处罚清单(2023) | ||||
序号 | 处罚事项 | 适用减轻处罚的情形 | 关联法条 | 类型 |
1 |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 1.债权人损失较小;2.及时弥补损失。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商事登记 |
2 | 医疗机构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擅自发布内容合法的医疗广告。 | 1.情节轻微;2.及时改正,未造成任何社会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 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 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广告监管 |
3 |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 | 1.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2.取得权利人谅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 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知识产权 |
4 | 未按要求填写《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 | 1.及时纠正的;2.危害后果轻微。 |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八条 商标印制单位承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商标印制业务的,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填写《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载明商标印制委托人所提供的证明文件的主要内容,《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中的图样应当由商标印制单位业务主管人员加盖骑缝章。 第十一条 商标印制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知识产权 |
5 | 制造、销售未经考核合格、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新产品。 | 1.违法所得较少;2.涉案计量器具新产品数量较少;3.造成消费者权益受损轻微;4.能及时停止制造、销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三条 制造、销售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该种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凡制造在全国范围内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过定型鉴定。定型鉴定合格后,应当履行型式批准手续,颁发证书。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定型,而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应当进行样机试验。样机试验合格后,发给合格证书。凡未经型式批准或者未取得样机试验合格证书 的计量器具,不准生产。 第四十四条 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 ,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3000 元以下的罚款。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三条第二项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二)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计量监管 |
6 | 销售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 1.违法情节轻微;2.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第五十五条 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产品质量 |
7 | 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 | 1.违法情节轻微;2.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 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五条 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 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产品质量 |
8 | 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 1.违法情节轻微;2.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五条 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产品质量 |
9 | 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 ,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 1.情节轻微;2.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产品质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