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保障当事人依法获得法律援助,为法律援助人员开展工作提供便利。
释义
本条是澳门金沙城中心_欧洲杯足球网-【投注官网平台】:公检法机关保障的规定。
保障当事人依法获得法律援助:
(1)规定了公检法机关应当通知指派律师辩护或者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
(2)规定了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指派律师辩护的情形。
(3)规定了公检法机关的告知义务。
(4)规定了公检法机关不得限制当事人委托辩护权。
(5)规定了办案机关、监管场所应当将有关当事人法律援助申请及时转交法律援助机构。
公检法机关为法律援助人员开展工作提供便利:
(1)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况对法律援助人员复制相关材料等费用予以免收或者减收。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保障值班律师依法提供法律帮助,依法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阅卷、会见等提供便利。
(3)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
(4)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要为法律援助办案工作提供必要支持,进一步完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法律援助与诉讼费用减免缓制度的衔接机制。
(5)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辩护律师的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