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普法讲堂
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即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子女和自己或者被告之间存在亲子关系,类似于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制度。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分为自愿认领和强制认领。自愿认领,是指认领人承认子女为自己所生并认领为自己的子女。
本条规定没有采用认领的概念,直接从当事人的诉求出发,规定为亲子关系的确认。也没有区分自愿还是强制,既包括原告起诉,请求确认自己和子女之间存在亲子关系的情形,也包括原告起诉,请求确认被告和子女之间存在亲子关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