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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主体

发布单位:司法局 发布时间: 2022-12-05 14:43 浏览次数: 字体: [ ]

【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条理解与适用】

行为主体包括自然人与单位。虽然法条将本罪行为主体表述为“生产者、销售者”,但这并不意味着本罪为身份犯。因为一般自然人与单位均可能成为生产者与销售者。所以,行为主体是疑似身份犯。其中的“生产者”既包括产品的制造者,也包括产品的加工者。“销售者”则包括批量销售者、零散销售者以及生产后的直接销售者。至于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取得了有关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或营业执照,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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