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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人的条件

发布单位:司法局 发布时间: 2022-12-07 17:2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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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养人同时符合该5项条件时才可收养子女,本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6条基础上增加一项条件,即“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从收养人的人格品行和遵纪守法方面提出要求,强化对被收养人的利益保护;与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相协调,将被收养人须“无子女”修改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在第二项条件中增加“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的要求,体现了对被收养人权益的保护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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