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普法讲堂
收养人同时符合该5项条件时才可收养子女,本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6条基础上增加一项条件,即“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从收养人的人格品行和遵纪守法方面提出要求,强化对被收养人的利益保护;与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相协调,将被收养人须“无子女”修改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在第二项条件中增加“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的要求,体现了对被收养人权益的保护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