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涉及条文内容 |
1 | 对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执业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检查、监督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 |
2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监督检查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检查,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所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 《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
3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检查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要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 |
4 | 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监督检查 | 《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四川省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 《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四条:“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日常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应及时上报或依法处理。”第三十二条:“司法鉴定机构违规收费、超范围执业等,由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调查,报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处罚。” 《四川省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八条:“投诉人可以向鉴定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部门投诉,县级部门应在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第十五条:“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对投诉事项有权调查,必要时可责令鉴定机构暂停相关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