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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承租人享有的优先购买权是什么?

发布单位:司法局 发布时间: 2022-11-17 09:34 浏览次数: 字体: [ ]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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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优先购买权,是指民事主体在特定买卖的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于他人购买财产的权利。实践中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专利委托人及合作人的优先购买权、公司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以及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等。由此可见,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优先购买权中的一种。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则是指承租人在出租人出卖租赁物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该租赁物的权利。根据本条规定,明确表明了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人,即租赁了房屋的承租人,权利客体是承租人所租赁的房屋,行使权利的时间是在承租人知道出租人向外出售其所租赁的房屋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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