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斡旋、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
1.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
2.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发生在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涉及人身、财产权益的下列纠纷:
(1)婚姻、家庭、继承、邻里关系、合同债务、房屋宅基地、人身损害赔偿等纠纷;
(2)劳动、医疗拆迁、物业管理、交通事故、环境污染等纠纷;
(3)其他可以以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调解组织不受理:
(1)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有关部门管辖处理的;
(2)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正在审判的;
(3)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4)已经构成犯罪或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
(5)已经申请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或处理完毕的;
(6)其它不属于人民调解受理范围的。
3.人民调解工作流程
(1)申请:当事人就近选择所在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纠纷调解或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
(2)受理:进行纠纷受理登记;
(3)调查:听取当事人陈述,调取必要的旁证材料,确定调解形势和方法;
(4)调解:选定调解场所,组织当事人双方开展调解。
(5)签订协议:按照当事人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制作协调协议书、签名、盖章;
(6)回访:及时进行回访、了解后续情况,督促双方履行调解协议。
4.调解程序
(1)告知
(2)双方当事人陈诉:调解开始后,调解主持人要积极、耐心地引导当事人进一步陈述纠纷的事实情况,以及进一步查明事实、分清责任;
(3)进行调解:在听取当事人陈述以后,调解人员结合所掌握的证据材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帮助当事人分清是非,统一思想,提高觉悟,端正对待纠纷的态度,消除对立情绪,最终明确各方的责任;
(4)达成调解协议:在帮助分清是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调解人员要引导、帮助当事人达成解决纠纷的调解协议。达成调解协议的具体方式,可以由调解主持人提出调解意见,当事人各方认可;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5)调解不成:调解人员组织当事人双方开展调解后,仍然无法达成一致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功,可告知当事人通过法律
5.办理时限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一般在一个月内调结。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调处时间,但最长不超过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