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条: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普法讲堂
本条虽是赋予男女双方结婚后如何组成家庭的自由选择权的规定,但在性别价值导向上具有重大意义,是男女平等原则在婚姻家庭领域适用的具体体现。我国传统伦理文化推崇君权、父权和夫权,讲究男尊女卑,男女双方结婚后女方通常会搬至男方住所,加入男方家庭,成为男方的家庭成员,与男方其他直系血亲共同生活生产。并且,在封建社会时期,女方结婚后不仅所生子女随男方姓氏,自己的名字还不可以使用,只能以男方姓氏冠用,如男方姓吴,其妻子则称为吴氏。因此,在我国民间自古便有“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的说法,这亦是对当时生活现象的真实写照。同理,若男女结婚后,男方到女方家庭生活,改姓女方姓氏,所生子女随女方姓氏,则会遭到周围邻居、宗族成员的嘲笑和鄙视,并将与女方家庭一起生活的男性贬称为“倒插门女婿”,即入赘。这些社会生活现象本质上是封建时期对女性的一种歧视,是男女社会地位不平等在家庭生活关系中的集中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颁布多部法律革除旧弊、消灭恶习,保障妇女权益,提升妇女地位,努力使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享有与男性平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