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川1807交罚 〔2024〕0010号:接群众反映,“2024年4月3日上午,车牌号川F83XXX号客车无道路运输证,在芦山龙门溶洞开展运输经营活动”,我局赓即安排执法人员前往调查。经调查,2024年4月3日上午8时左右,李某某驾驶川F83XXX号客车从芦山二幼接送师生到龙门溶洞景区开展研学活动,川F83XXX号客车无道路运输证,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等证据为证。我局在2024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对李某某驾驶的川F83XXX号客车实施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在2024年4月1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李某某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的行政处罚。
(二)川1807交罚 〔2024〕0012号:2024年4月3日上午11时左右,我局执法人员在芦山龙门溶洞游客中心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李某驾驶川F993XXX号客车涉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经调查,2024年4月3日上午8时左右,李某驾驶川F993XXX号客车从芦山二幼接送师生到龙门溶洞景区开展研学活,川F993XXX号客车无道路运输证,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等证据为证。我局在2024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对李某驾驶的川F99XXX号客车实施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在2024年4月1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李某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