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普法讲堂
本条规定设置了离婚冷静期制度,系新增条文,是对登记离婚程序做出的限制性规定。实践中,由于我国离婚登记手续较为简便,没有对离婚当事人附加限制,导致不良离婚行为滋生,轻率离婚的现象增多,不利于家庭稳定甚至产生很多家庭矛盾纠纷。本条规定了离婚冷静期制度即为确认双方离婚真实意思,减少轻率离婚,切实维护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