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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普法讲堂专刊(七十三)

发布单位:司法局 发布时间: 2021-12-13 15:19 浏览次数: 字体: [ ]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普法讲堂

本条规定设置了离婚冷静期制度,系新增条文,是对登记离婚程序做出的限制性规定。实践中,由于我国离婚登记手续较为简便,没有对离婚当事人附加限制,导致不良离婚行为滋生,轻率离婚的现象增多,不利于家庭稳定甚至产生很多家庭矛盾纠纷。本条规定了离婚冷静期制度即为确认双方离婚真实意思,减少轻率离婚,切实维护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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