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不动产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芦房改国用(2001)字第1095号/芦房私字第01892号 |
姚健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芦阳镇南街1号 | |
2 | 芦国用(2008)字第110号芦房权证私字第3211号 |
姚健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芦阳镇先锋村樊家寺 |
公告单位:澳门金沙城中心_欧洲杯足球网-【投注官网平台】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