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普法讲堂
所谓自由,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自主支配其人身和行为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限制或侵害的权利。自由属于最重要的人权,不仅受民法保护,也受宪法和其他法律保护。夫妻双方具有自主决定选择职业、接受教育和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但从两性关系的历史发展看,主要是确认和保护妻子的工作权、受教育权和参加各种社会交往、文化活动的自由,强调妻子有权自己决定从事生产、工作、学习及社会交往,并且禁止丈夫及其他人的限制和干涉。